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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律师|跟着法官学判案——合同履行的若干疑难问题①:全面履行原则

发布时间:2026-03-09 10:46:27

合同履行是实现合同订立目的的基本途径,可以说,合同履行制度是合同制度中的核心制度。合同必须得到履行是“合同严守”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民法典》设专章对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规定,共26条。《民法典》没有单独设立债编,而是在第三编设立合同编,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列人合同编,在第七编设立侵权责任编。为使合同编通则能够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民法典》合同的履行一章,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债法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509条分三款对合同履行中的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进行了规定。

一、在理解和适用全面履行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对全面履行原则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在适用该原则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要正确把握“全面”的含义和要求

这里的“全面”,是指完整、完备。合同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包括标的数量、质量、规格、价款、地点、期限、履行方式等。合同法的规范主要是任意性规范,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和履行义务。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确定合同内容,当事人如何履行?我们认为,应按照法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确定合同义务,予以履行。《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514条对合同填补漏洞方法作出了规定。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514条规定:“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即对合同解释填补合同漏洞的裁判思路进行了明确,其裁判要旨明确:“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动员当事人就漏洞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若仍无法填补,可以引人合同解释的具体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

(二)要正确把握“义务”的范畴和种类

按照全面履行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不限于合同的主要义务,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当事人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不同的合同,合同义务会有所不同。例如,房产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但要履行转移房产所有权于买受人这一合同主要义务,还要按照约定与买受人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等。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但要履行转移车辆所有权于买受人这一主要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行驶证等必要资料文件。

关于对合同义务的理解,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本来意义上的合同义务,理论上被称为“给付义务”,可以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立法和理论上划分合同类型的依据,因此其是决定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未约定主给付义务或者约定不明确且难以通过合同漏洞填补方法予以明确的,应当认定合同不成立。从给付义务系补助主给付义务,保障合同目的圆满实现。从给付义务之发生,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亦可依据诚信原则、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解释认定,还可由合同约定。《民法典》第599条规定的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即为法定义务。原《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参考借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裁判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其中之一就是所谓的“合同义务扩张理论”,即在原有合同义务之外,增加规定了“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相对于本来意义上的合同约定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构成一个合同义务的系列,有的学者称之为“合同义务群”。主给付义务系合同义务中最核心的内容,从给付义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外层的一种义务。附随义务是从给付义务之外,更外围的一层义务。

上述各种义务,债务人均应全部履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可产生法定解除权;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不产生法定解除权,仅产生违约责任。